依据相关法规及司法实践,追加被申请人须在诉讼尚未启动之时完成,且仅限于对诉讼过程中可能涉及的相关利益方进行添加。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需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该申请必须具备给付性质,即申请人未来提起的诉讼请求应包含财产给付内容;
其次,该申请必须在诉讼开始前提出,以确保财产保全措施能够及时有效地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认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
所以,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能超过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不能超过争议财产的价额。
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范围内,才能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使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实现,也避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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