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一方有下列行为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1)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2)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3)当事人驾驶车辆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围内剐撞行人的;等等。
交通事故负全责赔偿标准
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5、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人均可支配性收入计算,自定残之日起赔偿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
6、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
7、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8、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六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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