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确定。
对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鉴定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征求意见。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采取多数决、随机选择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制定,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房屋征收评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结果将制定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评估标准。过去,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是以被拆迁人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水平为标准,对拆迁范围内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的在册人员给予6个月的补偿。
承租人的补偿标准提高10%
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的补贴收付承租人。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承租人90%的补偿,被征收人10%的补偿。原来的拆迁政策是补偿80%的承租人和10%的业主。
被征地村或村组的补偿安置:
(1)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同等价值的产权房进行置换。(2)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被拆迁房屋建安重置单价合并为新建+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底价+价格补贴)×价格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3)被拆迁房屋采用重置法评估的,应当按照重置单价合并成新的评估方法,由征地单位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同一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迁住房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市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被征收的村庄或者村民小组制度的补偿安置:
(一)城市未转户籍人员的安置补偿,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二)具备简易建房条件的在乡(镇)土地利用总量规划的村庄或居民区申请新建住房,并取得相应的货币补偿;(3)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被拆迁房屋建安重置单价合并为新增+价格补贴)×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村或者村民小组。被拆迁人申请宅基地上新房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当地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4)对于不具备异地安置房建设条件的地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互换与货币补偿价值相同的产权房。被拆迁人不得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原则应该是被拆迁人的生活水平不因拆迁而降低。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计算标准:
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屋的评估价格+约定的房屋装修补偿金额(或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补偿金额);
差额房屋拆迁补偿金额=合法拥有房屋的评估价格+约定的房屋装修补偿金额或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补偿金额)-被拆迁人已交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未提供周转房的临时安置补助+过渡期以外的临时安置补助+停产停业造成非居住房屋损失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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