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毁灭证据、打击报复举报人等。在取保候审期间可以被逮捕和拘留。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足以防止下列社会危险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犯罪的;(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的;(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和控告人进行报复;企图自杀或逃跑的;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有正当理由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经执行机关批准。如果取保候审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取保只是手段,候审才是目的,因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义务在接到传讯后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执行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时,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上述规定,以及违反规定或者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应当承担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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