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效力的判定需依据入情实际作出准确判断。
如在具备有两位或以上见证者亲临现场目睹并有清晰的录音录像材料详尽记录其姓名或肖像、年龄、日期等基本资料,如此状况下,该份遗嘱应被视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
然而,口头遗嘱的有效性必须依赖于两到三位见证者在场作证。
当紧急情况得以缓解后,遗嘱人完全具备书写或者录制视频音频遗嘱的能力时,原先所立的口头遗嘱将不再具有拘束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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