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的判定条件可概括如下:当行为人明知他人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时,应明示并积极为之提供如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以及通讯传输等相应的技术支持;
或为其进行广告推广和支付结算等事宜的协助服务。
在此过程中,“明知”可以包括已知晓或者应当知晓。
实际上,在实际操作中,对行为人的认知能力、过往经历、交易对象和交易方式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以此来判断其是否存在犯罪故意。
若行为人所实施的助犯罪行为情节严重者,例如为3名及以上的对象提供帮助,且涉及支付结算的金额高达20万元以上等情况,都有可能被认定为此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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