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是否违约
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是否违约,如果租赁双方协商一致的,不算违约,若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四条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二、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违约金计算
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违约金计算:
1.押金不是违约金,提前解除合同不能直接扣除。
2.法律没有规定一个明确的违约金数额标准。对于违约金数额的确定主要就是一个原则“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以实际损失为准”。因此,对于违约金应该如何计算,应当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具体约定,并且在合同中写明,
如果出租人想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应该承担3个月的租金为违约金。
三、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例外情形
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例外情形:
对于出租人和承租人,以下的情形内解除租赁合同的,不算违约:
1.房屋出租人在下列条件下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全部出租房屋或者部分出租房屋。
(1)房屋租赁协议到期,房屋出租人按约收回租赁房屋;
(2)出租人家庭人口增多,住房困难,可与承租人协商收回租赁房屋;
(3)承租人确实另有住房,承租房屋长期闲置,不能物尽其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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