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必须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同意才能通过,表决权是公司赋予股东的权利之一,是股东依据公司章程或者其出资比例对于公司的运作进行管理和提出意见及建议的权利。基本上大多数公司都是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表决投票的计算,但是公司法提倡高度自治,也就是如果公司法章程有规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进行表决的,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制定的方式进行。
同时对于三分之二以上股东通过的事项,规定在《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一、股东的表决权具有哪些性质?
1、表决权为一种固有权。表决权系基于股东地位而从股东权中涌流出来的一种权能,除非依据法律规定,不容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予以剥夺或限制。
2、表决权为一种共益权。表决权之行使固然要体现各自股东的利益和要求,但由于公司的意思表示是由多个股东表决权之行使汇集而成的,表决权之行使又必然介入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此种介入形式既可表现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尊重和促进,又可表现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限制和压抑。由此可见,表决权与自益权大异其趣,当属共益权之范畴。
3、表决权为单独股东权。这是一股一表决权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诸国公司法之通例。
4、表决权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前已述及,股东权为民事权利之一种,股东的表决权亦不例外。当表决权为公司所侵害时,股东得以此为由提起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并得对直接参与此种侵权行为之董事请求损害赔偿;当表决权为第三人所侵害时,股东得依侵权法的一般原则,向侵权人请求停止损害、排除妨碍和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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