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家里的一系列不幸,家住北京昌平区的六旬老人王兴恩认为是自己和老伴命不好,为了摆脱困境,他在家中挥刀砍死相处三十多年的老伴。今天上午,王兴恩因故意杀人罪,被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2006年11月27日,昌平警方接到王兴恩儿子的报案,说自己的母亲陈老太被父亲砍死在家中。当公安机关寻找王兴恩时,被告知王王兴恩在大街上举刀自杀,幸抢救及时脱离了生命危险。
根据王老汉的交待,他们夫妻两个自从儿子出生后就经常吵架。两人曾经因此打算离婚。陈老太平常喜欢聊天,事发前一天,陈老太去附近一个厂子找人聊天,王老汉不允许,但陈老太没有听他的离开了家。王老汉一气之下当天晚上没有在家。第二天回来时,老伴正在家里收拾东西,王老汉过去帮忙,老伴没有理他。这时候,老伴坐在床上对他说,我不想活了。这时,王老汉站起来说:我也不活了,咱俩全别活了,别给儿子找罪。说完后,王老汉从厨房拿起一把菜刀,向老伴脖子上连砍两刀,导致老伴失血休克死亡。之后,王老汉找到儿子让他报警,随后举刀自杀。
我这么做是为了我的儿子和孙子好。我们家非常不幸,我老伴在年轻的时候干活时,被机器砍断了胳膊,儿子干活的时候出事导致双目失明,这是我命不好,妨碍了他们。在法庭受审时,王兴恩一边说着家中的种种不幸,一边放声痛哭。王兴恩的儿子和儿媳证明父母是经常吵架,但王兴恩的儿子在证言中替父亲求情,他说父亲是个好人,多年来一直默默承受着家庭的重担,毫无怨言。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兴恩无视国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兴恩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兴恩的辩护人关于王兴恩在案发后委托他人代为投案,且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建议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法律依据,法院予以采纳,故判处王兴恩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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