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超过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而不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相关法规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
1、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采取化整为零的手段变相登记为个体户而逃避一般纳税人认定;
3、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检查提示:1、新的增值税条例对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作了调整,确定企业应部销售额是否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2、检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科目,查看企业应税销售额。
二、进项税发票管理使用不规范
相关法规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1、利用他人(小规模纳税人或其他个人)取得的进项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2、对无法取得正规发票的,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
检查提示:1、把库存商品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明细帐核对检查,详细审核每一笔购进货物的票货款是否一致。2、同比、环比农产品收月购量,将农产品收购量与销售量相比较,审核是否存在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行为。
三、取得返利未及时足额入账
相关法规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247号):与总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从总机构取得的日常工资、电话费、租金等资金,不应视为因购买货物而取得的反利收入,不应做冲减进项税额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第一条: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第三条: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1、向供货商取得返利未合理定性;2、取得的平销返利未足额冲减进项税。
检查提示:1、查验企业的购货合同;2、检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应付账款及相关费用科目,查看是否存在平销返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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