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焦-女士在雇主刘先生家擦玻璃时不慎从楼上坠亡。事后,焦-女士的家人以“雇主应承担责任”为由,将雇主刘先生告上法庭。
焦-女士家人起诉称,刘先生家一直雇焦-女士当保姆。2004年11月7日,焦-女士在刘-家擦玻璃时不慎意外坠楼身亡。他们认为,焦-女士的死给全家人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和精神伤害,因此,希望法院判决支付死亡赔偿金等费用。
雇主刘先生没有否认焦-女士意外坠楼身亡的事实,但他同时认为自己也很冤枉。他说,焦-女士是和自己住在同一个小区的邻居。从2001年至2004年9月,他家雇用焦-女士帮忙照料家务。不过在2004年9月以后,因为家里不再需要保姆帮忙,他们就解除了和焦-女士之间的雇用关系。可焦-女士却向他哭诉家里生活困难,希望能在其家继续帮忙。刘先生觉得他是从友情和社会责任感的角度考虑,决定以后尽力帮焦-女士。焦-女士出于对他的感激,此后经常来他家走动。刘先生认为此时焦-女士的身份已经不再是保姆了,所以没有雇用关系。
此外,刘先生还说,出事前,焦-女士说要擦玻璃时,他明确阻止过,但焦-女士还是自己来到他家,自行清理了家务,结果造成了意外事故。出事后,他已经给焦-女士的丈夫27979元的经济帮助。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刘先生虽然辩称事发时焦-女士已没有保姆身份,但从“2004年9月后,焦-女士仍来刘-家帮忙干活,仍掌握着刘-家的钥匙,焦-女士擦玻璃时刘先生没有明确拒绝”等情节看,双方仍存在着事实的雇佣关系。同时,刘-家的窗户未安装护栏,而刘先生也未对此采取安全措施,存在一定过错。而焦-女士长期在刘-家做保姆,在明知窗户没有护栏的情况下仍未尽谨慎义务,也对事故负有过失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刘先生一次性支付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15.6万多元。
由以上案例不难看出,倘若刘先生在雇用焦-女士时为其购买几十元的雇主责任保险,就不会受巨额经济补偿压力之苦了。
作为继医疗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和产品责任保险之后第四大责任险种的雇主责任保险,主要承保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致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三资企业、私人企业、国内股份制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以及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各类企业都可为其所聘用的员工投保雇主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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