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称,其与张某于2007年9月经法院调解协议离婚,并约定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1万元,由张某负责偿还。
由于该1万元是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由李某经手向他人借款所欠的债务,债权人多次找李某催讨欠款。
去年快过年时,李某经不住催讨替张某还了欠款。
年后,李某多次找前夫张某催要,但其均以没钱为由未还,李某起诉要求其返还1万元。
张某辩称,自己承诺偿还1万元外债,但是没钱还别人,李某自己愿意还,所以不同意给。
大兴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张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并确认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外债1万元由张某偿还。
李某还款后,有权让张某将上述款项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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