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强调了夫妻共同签字或事后批准一方当事人所产生的债务夫妻共同意志和其他形式的共同意志,应当被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司法解释
(一)共同意思表示下的夫妻共同债务
的债务以及一方夫妻事后共同签署或认可的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如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从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角度来看,应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即夫妻一方借款,签订或未签订贷款合同的一方随后同意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毫无疑问,这是夫妻共同的债务
(II)仅由一方表示的债务
1.家庭在日常生活中承担的夫妻共同债务
本解释第2条的内容是指夫妻不同意拥有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虽有协议,但债权人不知道该协议的,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需要以自己名义承担的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应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夫妻一方借入外债,而另一方未提及债务名称的夫妻认为这不是夫妻共同债务,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以证明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2.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
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承担的债务相比,在实践中,还有大量债务是由一对夫妻以个人名义承担的,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这种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司法实践中难以争议和认定
根据《解释》第三条的内容,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特别是数额较大的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确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债权人能否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债务负担是基于夫妻共同表达的意愿。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则不能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
因此,对于债权人而言,如果担心借款方不能及时偿还借款或无法偿还借款,则应由借款方的配偶签字,为保证债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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