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在诉讼过程中是否执行
行政诉讼的过程中,行政处罚一般不停止执行,但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等情形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
(1)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与被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2)有明确的被告。
被告只能是做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不是企业、团体或者别的法人,更不是个人。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即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具体指出行政机关处理决定存在的问题。
比如案件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不足、违反法律规定、程序不合法、处罚不当等等。
当然,这些问题。
是否存在,只有在人民法院审理之后才能确定。
原告指出这些问题之后,必须明确提出撤销或者变更原裁决的诉讼请求,还应当提出事实和法律依据,来证明自己主张的正确。
(4)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
(5)有些法律、法规规定: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规定可以直接起诉的,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之前,应先申请行政复议。
(6)要在法定的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
所以行政处罚在诉讼期间一般是不停止执行的,但出现法定的情形,如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行政处罚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损失等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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