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本罪是指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妨碍公民通信自由和国家邮政正常活动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二百五十三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邮政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邮政工作人员隐匿、毁弃、私拆、盗窃邮件,贪污、冒领用户款项的,邮政企业应当追回赃款赃物,可以并处罚款,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具体办法由邮电部规定。
[说明]
一、本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非邮电工作人员不构成本罪主体。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
二、本罪量刑较侵犯通信自由罪为重,体现对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犯罪应从严处罚的立法精神。构成本罪也无须情节严重,一经实施即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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