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在中国起步较晚。虽然对知识产权的质押和使用有着较为全面的规定,但对知识产权的投资仍然没有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通过现有的法律规范,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投资方式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知识产权所有人通过转让知识产权所有权作出贡献。我国《商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投资者以商标或专利技术转让方式出资时,应当将特定商标或专利权全部转让。但是,能否以知识产权部分转让的形式进行投资存在疑问;在现实生活中完全转让知识产权出资是可行的。只要有严格的限制,知识产权投资者必须承诺其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不足以引起误解、混淆或其他不利影响;通过知识产权的转让,公司可以获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这也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其次,知识产权所有人以使用许可证的形式出资。如果知识产权主体以使用许可的形式出资,将与我国公司法的精神相冲突。根据我国《公司法》,股东应当按照其在公司章程中所认缴的出资额足额缴纳出资。公司登记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但是,知识产权是有期限的,知识产权的价值是不稳定的,不能保证公司的“资本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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