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无效的五个条件:
1、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机构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
2、买受人不具备法律的竞买资格;
3、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不同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的竞买条件的;
4、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的;
5、对司法解释没有列举的其他情形,必须符合严重违反拍卖程序并对当事人和竞买人的利益造成损害,造成内部人竞买或者造成价格过于低于周边市场价格,损害当事人的价格,这样的拍卖才应当予以撤销。
强制拍卖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拍卖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一旦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应予无效,即属拍卖无效。所谓无效拍卖,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或可能造成消极社会影响而其后果不为法律所承认可拍卖活动。无效拍卖损害有关当事人的利益,或者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故为法律所禁止。在拍卖实践中,无效拍卖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无益拍卖。所谓无益拍卖,是指因拍卖造成公民个人或社会利益损害的行为。例如,任意拍卖的出卖人委托拍卖人拍卖其家庭生活必需品,致使其家人生活发生困难。又如拍卖国营小企业,但对原企业职工未作妥善安排,致使职工生活无着落,影响社会稳定,这也属于无益拍卖的范畴。无益拍卖的认定,一般以法律规定为准,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按照司法惯例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二条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三)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四)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五)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全文73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