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无房家庭租赁政府建设(收购)公共租赁住房的,按政府确定的租金标准和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约定条款足额及时交纳租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累计空置6个月以上的;拖欠租金连续3个月以上的;
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拒不退出的,可依法提起诉讼。
(1)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转租、转借的;
(3)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累计空置6个月以上的;
(5)拖欠租金连续3个月以上的;
(6)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7)违反租赁合同其它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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