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可以有两个申请人吗?
时间:2023-04-16 08:42:56 37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已经超出答辩期的。

2、发回重审和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3、第三人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

(1)有单独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因而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如果是受诉法院依职权通知他参加诉讼,则他有权选择是以有单独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还是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

(2)在一审诉讼中,无单独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因此,无论是有单独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无单独请求权的第三人,均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4、对于被告提起的反诉,不论反诉标的额有多大,已表明其愿意接受受诉法院管辖,不得就此提出级别管辖异议;由于反诉是在本诉管辖权确定后针对本诉提起,原告亦不能就反诉提出级别管辖异议;法院也不能因反诉标的额超出其级别管辖标准,而将本诉与反诉整体移送上级法院审理,反诉管辖遵循管辖恒定原则。但是,如果原告认为反诉应由其他法院专属管辖的,可对受诉法院没有专属管辖权提出异议。

5、执行程序中被追加进来的当事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执行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4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的规定,确定执行管辖权时,该当事人尚不是本案的当事人,其是在执行程序中基于一方当事人申请追加的当事人,无权就案件管辖权的确定提出异议。

原告的起诉被人民法院受理立案以后,被告如果认为该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收到应诉通知书1

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管辖权异议。如果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不提出管辖权异议,即视为无异议或放弃异议权的行使。但不影响上级法院对管辖问题的审判监督。人民法院对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依法应当审查。如果异议成立,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认为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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