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管辖权的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内提出。在答辩期内未提出的,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视为法院有管辖权,不能提交,应当在提交答复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对管辖权不提出异议,不应诉答辩的,视为被诉讼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除违反级管辖权和专属管辖权
外,上述知识是对“是否可以额外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问题的回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内提出。在答辩期内未提出的,视为法院有管辖权,不能另行提交。如果您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您参加有关lba的法律咨询。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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