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行政许可标准化原则
标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升治理能力和加强宏观调控的制度工具。
行政许可标准化原则是运用标准化的理念、方法和技术,基于协商一致的标准制定程序,对行政许可的事项内容、管理行为、审批过程和评价手段等的一般规律和通用要素予以规范化,形成可供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标准。
行政许可的原则
1、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指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某种活动或者行为过程和结果的公开,是对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保护。公平、公正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时,不仅在实体和程序上都要合法,而且还要合乎常理。要求平等地对待所有个人和组织,禁止搞身份上的不平等。
3、便民原则。便民原则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许可过程中能够廉价、便捷、迅速地申请并获得行政许可。
4、救济原则。救济原则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请求国家予以补救的制度。
5、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权力的正当合理信赖应当予以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确需改变行政行为的,对于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
6、行政许可不得转让原则。行政许可不得转让原则是指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转让的行政许可外,其他行政许可不得转让。
7、监督原则。监督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一节 申 请 与 受 理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n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n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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