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欠缴税款的优先权及其权利的行使
时间:2023-05-02 18:40:21 25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税务机关对无担保债权优先征税,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所欠税款发生在纳税人设定抵押、质押前或者纳税人财产未被留置前的,应当在抵押、质押、留置前纳税。

纳税人不缴纳税款,同时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没收的,以税款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公布纳税人的欠税情况。

相关知识点

一、哪些特殊情况可以阻止审计决定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停执行:(一)审计机关认为需要暂停执行的;(二)受奖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暂停执行的;(三)被审计单位申请暂停执行的,接受裁决的人民政府认为其请求合理,决定中止执行。 .裁决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处理。裁决应在收到请求之日起60天内作出。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通知审计机关和报送奖励的被审计单位,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6天。二是对拒不提供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给予何种处罚;拒不改正的,可以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罚的,应当向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单位提出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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