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节录)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
第二十四条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相关立法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节录)
(2000年12月22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王众孚
[相关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节录)
(2002年8月3日国务院发布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相关国际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节录)
(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修订)
[相关行政规章]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申请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的暂行规定
(1985年3月15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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