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可抗力停工谁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由现行民法典关于建筑工程合同的相关规定可知,并未对因不可抗力而停工的责任承担有特殊约定,所以应该适用总则部分不可抗力的规定,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可以基于公平原则,双方进行适当补偿。
二、不可抗力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根据该项法律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总的来说,不可抗力具备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和不可克服性三大特征,缺一不可。
三、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形
不可抗力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自然灾害。包括地震、洪水、海啸、火灾等,因自然灾害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应使当事人被免除合同责任。
2、政府行为。它是指当事人的合同订立以后,政府当局颁布新的法律、政策、行政措施而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当然,对政府行为的外延必须作限制性解释,所谓政府,仅指那些具有行政规章制定权、实施权的政府部门,如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政府、市政府等,而不包括各级政府下设的局、处、科、室进行日常工作颁发的文件。
3、社会异常事件。主要是指一些偶发的事件阻碍合同的履行,如罢工、骚乱等。这些事件是社会中人为的行为,但对于合同当事人来说,在订约时是不可预见的,因此也可以成为不可抗力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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