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国内出生的婴儿(包括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生育的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婴儿)。
1.申请表;
2.《出生医学证明;
3.婴儿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
4.婴儿父母的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
5.按下列不同情形提交相应材料:
(1)非婚生育的婴儿申请随父落户的,需一并提交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2)婴儿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需提交父母共同签署的确认婴儿民族成份的申请书;
(3)婴儿母亲为女士官并随母登记户口的,女士官免交居民户口簿,提交军人身份证件(身份证件信息应当
与《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登记信息相符);
(4)婴儿父母双方均为出国(境)人员、军人等无户口人员,无法提交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的,
提交父或母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军人身份证件(身份证件信息应当与
《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登记信息相符);
(5)符合落户条件,将婴儿落户在部队驻地集体户所在地的,需提交部队接收凭证材料;
(6)符合落户条件,将婴儿落户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的,需提交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
和祖孙关系凭证材料;
(7)符合落户条件,将婴儿落户在婴儿父母房屋所在地的,需提交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
二、在国(境)外出生的婴儿。
1.在国外出生的具有中国国籍的婴儿:
(1)国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及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
(2)婴儿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3)婴儿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
(4)婴儿父母的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
2.在香港、澳门出生的婴儿:
(1)港澳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
(2)经港澳公证部门公证的自愿放弃该子女港澳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及公证书;
(3)婴儿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
(4)婴儿父母的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
3.在台湾出生的婴儿:
(1)台湾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
(2)婴儿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
(3)婴儿父母的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
(4)如父母一方是台湾户籍居民的,提交台湾户籍部门出具的该子女未取得台湾户籍的证明。
4.按下列不同情形提交相应材料:
(1)婴儿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需提交父母共同签署的确认婴儿民族成份的申请书;
(2)婴儿父母双方均为出国(境)人员、军人等无户口人员,无法提交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
簿的,提交父或母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军人身份证件(身份证件信
息应当与《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登记信息相符);
(3)符合落户条件,将婴儿落户在部队驻地集体户所在地的,需提交部队接收凭证材料;
(4)符合落户条件,将婴儿落户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的,需提交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民户
口簿和祖孙关系凭证材料;
(5)符合落户条件,将婴儿落户在婴儿父母房屋所在地的,需提交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
长沙落户办理对象:
1、未满1周岁的未登记户口的婴儿(含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2、1周岁以上人员申报登记户口的按“户口补登”规定办理。
办理时限:
1、出生婴儿随父或随母登记户口的,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2、因特殊情况,出生婴儿不能随父或随母登记户口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内审批)。
办理费用: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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