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在电影热映期间擅自传播影片《非诚勿扰》,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将北京时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这起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法院认定被告未经许可传播《非诚勿扰》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
原告诉称,激动公司享有《非诚勿扰》影片自2009年1月28日至2011年1月27日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时越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悠视网上提供《非诚勿扰》影片的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非诚勿扰》首映日为2008年12月18日,时越公司侵权行为起始时间不迟于2009年2月2日,距首映日不超过45日。激动公司曾向时越公司两次发函,要求其停止传播《非诚勿扰》,然而时越公司收到警告函后,继续提供《非诚勿扰》的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时越公司在播放《非诚勿扰》影片过程中、播放器下方、网页上多处刊登广告。
法院审理后认为,《非诚勿扰》制作成本高,市场票房好,具有很高的艺术价值、市场价值和广泛的影响力。时越公司侵权行为距首映日较近,且同时提供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经权利人连续发函拒不停止侵权,过错明显,情节严重,应当从重确定赔偿数额。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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