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中对财物的范围
时间:2023-03-16 20:31:31 42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受贿罪中的财物包括什么?

财物的定义,可有以下三种类型:

(1)金钱:

即能够实现物质利益的一般等价物。对于金钱能够成为贿赂,自然毫开疑问,具体而言,金钱属于财的范畴。在实践中,如果行贿人使用假币进行行贿的,当受贿人在对假币不知情的时候进行收受,对受贿人应当以受贿罪的未遂论处。理由在于假币虽属于物的范畴,但没有使用价值,受贿人是基于认识错误而收受的,所以不能实现受贿罪构成,因而应当论为受贿罪未遂,在这种情形下,对行贿人不能以行贿罪论,因为假币不具有使用价值而行贿人完全是在利用欺骗手段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对这种情形的应对行贿人论以使用假币罪论处;

(2)物:

这里仅指能够进行的,有形的,具有使用价值的物。这与民法上物的概念基本是一致的。民法理论中认为,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支配控制的物质产品对于贿赂犯罪中的物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理解,一是具有有形性,就是具有一定的物理或化学属性,并且这种属性能够被现代技术测量的。有形性不等于固定性,以其他形式出现的,同样是一种物,比如:电、煤气、暧气等都属于刑法中物的范畴,自然属于贿赂中物的范畴。如果行为人以接受他人免费提供使用的电、煤气、暧气等,如果其价值达到受贿罪的定罪数额的,应当论以受贿罪,二是具有可交换性。实际上可交换性是以能够现实地可以支配控制为基础的。对于不能进行支配控制的东西,即便是有形的,也不属于刑法中的物。三是具有使用价值,也就是说,能够通过它来满足人们的物质和精神需要;

(3)可以行使物质利益请求权的凭证:

将前两类作为贿赂犯罪中的财物不会引起太大的争议,关键是对于可以行使物质利益的请求权的凭证,因为在民法理论上,这类凭证是不属于物的范畴的,对此需要进行细致的分析。实际上从经济发展的情况来看,交易形式本身就处于不断变化的过程,而就现实而言,易货贸易这种形式已经被现代交易方式抛弃,而钱货交易形式也逐渐发生变化,一是现金交易的逐渐减少,代之以票据交易、记账交易等形式;二是电子货币的出现,大量的资金的划转开始通过互联网等网络进行,比如现在正蓬勃兴起的电子商务、信用卡交易等形式,从将来的发展来看,传统的交易形式会慢慢的让位于新兴的交易形式。

二、受贿与贪污的区别是什么?

犯罪主体都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客观方面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但是,两者又有如下区别:

(1)侵犯客体不同。受贿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贪污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2)侵犯对象不同,受贿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贪污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共财物;

(3)客观方面的犯罪手段不同。受贿罪是采取为他人谋利益的手段,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贪污罪是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自已主管、经营、经手的公共财物;

(4)主观方面的犯罪目的不同。受贿罪是为了取得他人或单位的公共财物,贪污罪是为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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