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必须公证处公正吗
时间:2023-04-12 20:12:44 10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遗嘱必须公证处公正吗

(一)遗嘱是遗嘱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个人财产或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生效的法律行为。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在公证员面前订立的,由公证书确认的遗嘱。它是遗嘱的一种重要形式。

(二)公民申请办理遗嘱公证应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公证申请表。如立遗嘱人确因年老、行动不便,或身体有病等困难,不能前往公证处办理,公证员可以到当事人所在地办理遗嘱公证。关于您所说的情况,我国司法部、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中规定,以下几类事项必须办理公证:继承房产,应当办理"继承权公证书";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应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定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赠与房产,应当办理赠与人的"赠与合同公证书";有关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涉外和港澳台的法律事务,必须办理公证证明。根据第二条,应推定其无效。

二、公证书的内容

(一)公证书编号。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三)公证证词。其内容包括:公证证明的对象。公证证明的范围和内容.证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等。公证证明对象、范围不同,公证的条件、内容和适用的法律也不同,这些都要在证词中有所反映。公证证词所涉及的组织名称第一次出现时必须使用全称;所涉及的日期要采用公历.需涉及农历时应采用括号注明。

(四)承办公证员的签名或签名章、公证处印章。

(五)出证日期以公证处审批人审核批准的日期为准。此外,未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应在公证证词中注明,并注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公证证词中注明的文件也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

三、公证书的注意事项

(一)公证证词中注明的文件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

(二)公证书不得涂改、挖补、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

(三)公证书应使用中文,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除涉外公证事项外,可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文字。

(四)根据需要或当事人要求,公证书可附外文译文。

(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日期

(六)公证书需要办理领事认证的,应由承办公证处送有关部门认证,并代收认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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