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有关投诉回复,行政相对人有权提起行政复议请求。
在这里,我们详细阐述了行政复议权的含义和性质。
所谓“行政复议”,乃指当行政相对人觉得行政主体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触犯到自身合法权益时,依法向特定负责受理这种情况的行政复议机构申诉,要求对该特定具体行政行为再次审查。
在此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必须依据法定程序,对被申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实质性的合法性与适度性的详尽审查,并据此做出最终的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