綦江县法院研究室代贞奎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当国有法人、集体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理论上存在很多障碍:首先,人民检察院不是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受害人,它与被告人之间没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既享有民事权利,也不承担民事义务。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还是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还得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当国有、集体单位的利益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受到损害时,享有诉权的只能是受损害的单位,人民检察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应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赋予检察院以原告人的法律地位,当受害单位要求以原告人身份参加诉讼时,则出现两个同等地位的原告人,于理不通。如果把检察院当作附带民事诉讼的占火员、启动者,附带民事诉讼起动后,若受害单位拒不参加附带民事诉讼,则附带民事诉讼成了没有原告人、只有被告人的诉讼,没有对抗,附带民事诉讼将难以进行下去。一概否定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则在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时,如环境污染案件,则会出现无人管的局面。因此,笔者认为,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以原告人身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可以的,但不能将国有法人和集体利益一律视为公共利益。
因此,当其他国有法人、集体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检察机关不宜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样也有利于公诉人集中精力于公诉,提高公诉的质量。
一、谁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是该诉讼的原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向司法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请求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主体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1、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任何公民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都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是附带民事诉讼中最常见的原告人。
2、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对这一问题,学术界有不同观点。一般认为,刑事诉讼法第77条中规定的“被害人”,作为犯罪侵害的对象,应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因为二者都是可能受到犯罪侵害的权利主体。譬如在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以侵害人身权利为对象的犯罪中,被害人当然只能是自然人,但在诸如盗窃、贪污、抢劫、故意放火等犯罪活动中,被害人显然应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
3、当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等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时,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当被害人死亡时,其近亲属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近亲属是与死者有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亲属,通常享有继承被害人财产的权利。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经济损失而应获得的赔偿,理所应当看作是被害人遗产的范围,因而,由被害人的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具备事实根据。
4、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里的“可以”应理解为“应当”,即当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而被害单位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利益的维护者,有责任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当检察机关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它既是公诉机关,又是附带民事原告人,享有附带民事原告人的诉讼权利。但需要强调的是,检察机关作为附带民事原告人无权同被告人就经济赔偿通过调解达成协议或自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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