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李某,女,汉族,1958年10月3日出生,住某某某某镇西环北里8号。申诉人不服西青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06)某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特向贵院申诉,恳望贵院予以抗诉。申诉理由:原判决量刑畸轻。申诉人认为应当对被告人从重判处刑罚,而原判决仅判处被告人二年六个月的刑罚,显属量刑畸轻。通过侦察机关的侦察工作和庭审完全查明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申诉人认为有以下几个恶劣情节,应当对被告人从重判处刑罚。(一)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极深,被害人无辜受难。被告人在深夜入室行凶,很可能导致难以救治的后果。(二)被告人纠集多人,持械行凶,且案发后隐瞒犯罪事实,拒不交代同案共犯,认罪态度极为恶劣。有大量证据证实被告人伙同他人犯罪,但被告人在数次供述及庭审中均不如实供述。(三)被告人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由于被告人的行为给申诉人造成了轻伤的严重后果,而被告人却逃离现场,逍遥法外长达七年之久。(四)被告人的行为导致申诉人长期不能工作,给申诉人在经济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但被告人却没有给予申诉人任何补偿,可见其对其犯罪行为没有一丝悔意。由以上可以看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极深,应当严惩。而本案中对被告人仅判处二年六个月的刑罚,显然是量刑畸轻,不能达到惩罚犯罪的目的。所以特向贵院申诉,恳望贵院能够抗诉。此致某某区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李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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