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先行抗辩成立的必备条件包括:
第一,他人在注册商标申请之日以前已然存在使用该商标的任意行为;
第二,该项在先使用行动原则应当早于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的实际使用行为;
第三,在先使用的商标必须具备一定程度的显著性和影响力;
最后,被指控构成侵害商标权的行为仅限于他人在原先既存且合理范围内的使用行径。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全文42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