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伤致残,全身瘫痪、完全护理依赖、住院治疗,可是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伤残职工的生活护理费,根本不够请护理工的费用。昨日全国人大代表孙淑君向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递交建议,呼吁国家赶紧完善《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切实保障因工重症伤残职工正当权益。
护理费不够聘请护理工
孙淑君临行前告诉记者,为改革传统的工伤保护办法,国务院2003年4月16日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但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工伤保险条例》并为明确规定而又必须解决的实际问题。她在此次北京开会前接到一市民的投诉来信,反映如下问题:该市民的丈夫2001年因工伤致残,经劳动管理部门鉴定完全护理依赖。致残之初,所需医疗、护理等费用全部由企业承担。后来,该企业职工进入社会统筹保险,情况便发生了很大变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伤残职工的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沈阳目前执行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是1152元,完全不能自理的伤残职工的生活护理费仅为1152元的50%,即576元,而聘请生活护理工的平均价格为日工资50元,月工资1500元,这样一来,法定的生活护理费根本请不到护理工。
提议修改《工伤保险条例》
上述这个案例,明显反映出现行《工伤保险条例》中有关生活护理费条款的不适应性。孙淑君说,就目前的实际情况而言,一个一级伤残、全身瘫痪、完全护理依赖、住院治疗的重症伤残职工,其生活护理费的标准仅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显然是不尽合理的,它没有考虑到家属没有护理能力而又请不起护理工等特殊情况。若不规定必要的补充措施,沉重的生活护理费等负担必将落在伤残职工的家属身上,这当然是人们所不愿看到的。鉴于此,建议对《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条款建议修改和完善,以便更加有力地保障伤残职工的正当权益。
有针对性地修正政策法规
孙淑君在建议中还提到,由此个案引发思考,就是随着社会总体收入的增长和社会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原有的一些有关社会保障的法规条例中,会出现一些不适应条款。而每一个小小的不适应,都可能给百姓造成实实在在的生存之痛。对此,政府相关部门应尽快进行普查筛选,特别是应该多多关注这方面的上访案例,逐案认真研究,从中找出政策法规上存在的疏漏或缺陷,及时地、有针对性地加以政策法规上的修正和完善。毫无疑问,这对于体现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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