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侵犯他人隐私罪的案件
时间:2023-07-04 10:35:12 37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侵犯他人隐私届于民事侵权,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离婚取证侵犯他人隐私权?

案情介绍:

妻子吴红在丈夫提起离婚诉讼后,为取得丈夫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的确凿证据,离婚时能得到一笔损害赔偿费,带人去把丈夫与第三者李莉同居抓了个现行,并拍摄了他们的裸照,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供。谁知,此举竟惹来一场官司,李莉以其行为侮辱人格、侵犯隐私权为由,向法院提起名誉权诉讼。23日,崇州市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原告诉称:

据李莉诉称,今年1月17日凌晨1时许,她与男友王勇在租住的房屋内就寝时,吴红带人踢开房门,辱骂自己及其男友,自己当时未穿衣裤,吴红等人用照相机对其进行拍摄拍照。邻居报警后,吴红等人的行为才被赶来的公安干警和围观邻居制止。

李莉认为吴带人夜闯民宅,强行拍摄她的裸体,将她的身体隐私暴露在众目睽睽之下,严重侮辱她的人格,侵犯隐私权,给她身心造成极大伤害,请求判令吴红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交出拍摄的照片及底片并公开赔礼道歉。诉讼中,李莉在得知吴将其照片到处散发后,又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

法庭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吴红拍照的目的是为证明其夫与他人同居的事实,这里的“他人”有可能是李莉,也可能是其他女性,故吴红主观上没有披露李莉隐私的故意,仅将其拍摄的照片作为证据用于向国家审判机关出示,或作为向有关部门举报的依据,没有证据证明其向不特定的第三人宣扬,并未造成李莉社会评价度降低,故吴红的行为不属宣扬他人隐私的行为。

而李莉未穿衣裤亦不是吴红的行为所致,故吴红的拍照行为不构成对李莉的侮辱。但是,吴红未经李莉许可也无法律授权带人强行进入李莉住宅,扰乱了其生活安宁,侵犯了李莉的隐私利益,构成侵权行为。据此,法庭判决吴红向李莉赔礼道歉;驳回李莉的其他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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