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初次犯罪为盗窃行为的罪犯能否获得量刑上的减轻,必须全面地综合考虑诸多复杂的影响因素方可做出准确判断。
在这类情况下,若罪犯能够诚恳地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退回所有赃款并展示出积极的补救态度,甚至还包括有立功赎罪行为等多种积极的表现形式,那么确实有可能获得从轻或减轻量刑处理的机会。
然而,应当明确的是,这种可能性并不具有绝对性,而关键还在于犯罪的具体情节及其对社会造成的损害程度等诸多复杂因素的综合考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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