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校责任保险基本原则第一条学校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学校)对第三人(在册学生)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第二条学校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一般为一学年。我省保险期限为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保险期限将延长。第三条保险范围: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参加学校责任保险。幼儿园、高校原则上应办理学校责任保险。
第四条责任范围:因学校责任造成学生人身伤害,学校依法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的规定,因下列原因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
1;
2。学校的安保、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存在明显疏漏,或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和要求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课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在可预见的范围内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5。学校明知教师或其他教职工患有不适合教育教学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
6。学校违反规定,组织、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适合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等活动;
7。有特殊体质或特殊疾病的学生不适合参加某些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应该知道,但没有给予必要的重视;
8。学校发现在校学生突发疾病或伤害,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
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体罚或者变相处罚,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10。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发现学生行为危险,但在负责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时,未进行必要的管理、警示或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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