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只有办理了房产证,在产权证上明确你为权利人后,你才是房屋的真正产权人,购房合同只是在产权证下来之前的一个能证明你权利的一个证据而已,但并不等同产权证的证明力。要弱得多,真正一旦出现问题,还是得以产权证为准。
二、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属于涉及不动产转让的公证事务,根据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即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
(一)应提交的证件、材料申办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代办的,代理人应提交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2、卖方要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复印件;
3、出卖共有的房屋,卖方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卖的书面意见;
4、草拟的房屋买卖合同文本,当事人可以请公证机关代为草拟;
5、单位购买私房的,买方应当提交房屋管理部门批准买房的批准文件;
6、公证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如房屋蓝图,房屋管理部门对房屋的估价报告等。
产权人授权非产权人是否可以卖房子
产权人委托非产权人是否可以卖房子
非产权人,包括承租人、代管人、无因管理人、未来的继承人、近亲属、代理人、上级组织等,能否出卖房屋,要看具体情况。如果非产权人没有产权人的书面授权,就不能出卖房屋。如果有授权,就可以帮助出卖了。
权人在委托非产权人卖房过程中有不当行为怎么办
虽然该非产权人合格,但产权人意思表示与真实意思不一致,或买卖合同内容违法、形式不合法,所导致无效的买卖关系与产权人的不当行为有关时,该非产权人的责任应当酌情减免。
1、非产权人受产权人全权委托的,如果产权人明知该非产权人缺乏卖房的知识,一般可以免除该非产权人的责任。但不知道该非产权人的无知或者轻信其保障,而该非产权人有重大过错、误解,未尽应有的责任的,应酌情负相应责任。
2、产权人授予非产权人的权限不明确的,该非产权人发现了对产权人不利的情况没有告知产权人即实施代理权的,应对导致的损失酌负责任;但告知后,产权人逾期未作答的,推定默认,免除该非产权人的责任。如果产权人以任何诱发该非产权人的过失或者误解,对该非产权人应免除责任。
办理委托公证需要注意什么
1.委托行为必须是委托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委托内容应该真实、合法。
2.委托书应该多准备几份,以免在进行卖房过程中出现不够用情况。
3.在进行公证时,公证员可能会根据卖方情况要求出示其他材料,请以公证处具体要求为准。
4.一份规范的委托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1)委托人与受托人基本情况;
2)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
3)委托的原因;
4)委托的权限(委托权限要明确、具体);
5)委托期限;
6)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
7)委托产生的法律责任的承担;
8)其他应明确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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