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抗诉程序是什么?
(一)提出抗诉
提出抗诉,是指本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本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得直接提出抗诉,但只能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二)抗诉方式
抗诉方式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提出抗诉的方式。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提出抗诉的法律文书,也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监督权,促使抗诉案件再审的法律文书。抗诉书应当载明: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和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抗诉案件的案件数和原讼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抗议的事实和理由;是提出抗议的时候了。有证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在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或者证据来源。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即只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不经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直接进行再审。
(三)抗诉案件的再审。
(一)本院受理抗诉案件的审判级再审程序,再审案件为补救程序。它不是每个案件的必要程序,也不是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以外的第三审程序。因此,人民法院对抗议案件的再审并没有提高审判水平。人民法院受理抗诉并再审案件的法院审判级别,主要是指人民检察院按照再审程序提出抗诉的级别,本级人民法院受理抗诉,再审抗诉案件。(2)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并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到庭。人民法院再审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时,负责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到庭,监督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处理。同时,由于本案是以抗诉为基础进行再审的,人民检察院还应派员到法院全面实现检察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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