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有哪些具体步骤
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
1.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自由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2.可以是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时,股东实际出资的价格;
3.可以是以公司净资产额为标准计算的价格;
4.可以是拍卖价、变卖价为股权转让价格。
二、股权转让有哪些限制或禁止性规定
1.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2.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受让公司股份,如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3.中国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中外合资(合作)有限公司的股东。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条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股权转让同等条件有哪些
1.股权转让价格同等。
价格条件是股权转让合同的必备条款,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未约定股份转让的对价,合同就因无法履行而未成立。股东购买股权的价格必须与非股东购买价格完全相等,可以是不同种类的货币,但按中国人民银行汇率换算后,价格相等或基本相等。
2.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同等。
非股东以现金方式支付,购买股权的股东除非经过拟转让股份股东同意,不得以土地使用权、房屋、知识产权等作价支付,也不可以定金及股权质押的方式支付,更不得以债权转让的方式履行;非股东允诺一次性付清的,购买股权的股东不得主张分期支付。
3.付款期限相同。
股东购买股权的付款期限,原则上应与非股东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付款相同。为了保障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可在不实质影响拟转让股份股东转让价款实现的情况下,规定受让股权的股东的付款期限不得迟于非股东付款期限30天。
4.合同签约期限不得超过拟转让股份股东发出催告之日后15日。
5.股权是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由转让股份股东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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