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直接进行立案侦查的14个罪名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一、渎职侵权分几类罪名
渎职侵权分为以下五类罪名:
1、滥用职权类犯罪,如滥用职权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等;
2、玩忽职守类犯罪,如玩忽职守罪等;
3、徇私舞弊类犯罪,如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等;
4、侵权类犯罪,如非法搜查罪、非法拘禁罪等;
5、泄露国家秘密类犯罪,如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二、徇私舞弊减刑罪法院如何判?
(一)徇私舞弊减刑罪法院的量刑规定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一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徇私舞弊减刑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第二条第九项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2.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申请,违法裁定、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3.不具有报请、裁定或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情、私利,伪造有关材料,导致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4.其他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三、司法工作人员所受的罪名有哪些
法官违法犯罪的罪名主要是职务犯罪,包括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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