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查,是为了保证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能够保持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从道路准入环节有效预防事故。另一方面,机动车检查还应确保在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时,能够及时查明事故车辆,治疗伤员,赔偿受害者的损失。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要求,对登记后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查时,应当提供以下证件:(一)机动车行驶证。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提交机动车驾驶证,以确认接受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身份,这是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所必需的。(二)机动车第三方责任强制保险单。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第三方责任强制保险单,是推广和实施第三方责任强制保险的实际需要,也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这种保险对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及时治疗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处理交通事故纠纷起着重要作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登记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机动车有关情况不符,或者未按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方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除提交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方责任强制保险单外,任何单位不得增加其他条件,以防止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实践中利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强制性,在检验过程中随意增加各种附加条件。如果乘车收费或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履行一些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无关的义务,将增加群众负担,影响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正常进行。对于要求增加其他条件的,机动车所有人有权拒绝,车辆检验机构不得拒绝对车辆进行安全检验。对于这种违反规定的行为,不仅机动车所有人,任何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也应当依法及时纠正。
国家赔偿申诉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一)申诉书;
(二)申诉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三)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四)赔偿义务机关和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五)支持申诉请求的证据材料及材料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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