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资料齐全,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下旬之前提交资料,当月可以办理完毕,下月开始发放基本养老金。
对职工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在资格初审之后,正式审批之前,对拟退休时间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公示后无群众举报或提出异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方可核准。
提交材料:
1、填写《退休人员审批表》。
2、职工档案(能全面反映职工工作简历的材料)。
3、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本人免冠近照半寸相片两张。
原国家劳动部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公众定为特殊工种,并明确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确定。从事符合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人员可以提前5年退休。
按特殊工种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9年,从事其他有害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8年。
一、特殊工种范围: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二、劳动者退休条件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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