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胁迫写下的欠条有法律效力吗
时间:2023-02-20 04:40:12 18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被人胁迫写下的欠条没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本不想订立合同,但由于遭受对方欺诈或胁迫等原因而与对方签订合同,这种情况下,该合同的订立与当事人真实意思相违背。

对于此类合同,法律赋予当事人变更或撤销的权利。被胁迫写下欠条后,受胁迫方享有撤销权,撤销权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一、可撤销合同撤销权的期限是什么

可撤销合同撤销权的期限一般是一年,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应当行使撤销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二、合同撤销权的法律性质是怎么样的

合同撤销权的法律性质如下:1、撤销权是基于债权的一种固有的法定权能;2、撤销权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3、撤销权是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的实体权利。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三、什么情形用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的情形: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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