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迫下的民事行为具备法律效力吗
时间:2023-06-24 20:34:06 23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可以认定为无效,但要提出法律证据。

胁迫一般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以将要发生的、会造成被胁迫人生命、财产、名誉、自由、信誉的损害进行胁迫。

(2)以直接对被胁迫人或其亲友实施不法行为,造成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生命、财产、名誉、自由、信誉的损害进行胁迫。

此种情形下,不仅合同无效,而且胁迫人直接侵犯了被胁迫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应承担侵权行为责任。

一、构成可撤销婚姻的要件有哪些

构成可撤销婚姻的要件如下:

1、行为人主观上需要故意胁迫,即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对被胁迫人的身心造成损害,希望或放任损害后果的发生,以达到被迫人结婚的目的;

2、行为人必须实施胁迫,这足以让被迫人害怕,或者直接现实地伤害被迫人的身心;

3、行为人的胁迫是违法的。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二、绑架罪过失致人死亡如何定性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因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对他人实施绑架,直接危害被害人的生命健康。

2、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

暴力,是指行为人直接对被害人进行捆绑、堵嘴、蒙眼、装麻袋等人身强制或者对被害人进行伤害、殴打等人身攻击手段。

胁迫,是指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或者对被害人及其家属以实施暴力相威胁。

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如利用药物、醉酒等方法使被害人处于昏迷状态等。

法律只要求行为人具有绑架他人其中一种手段就构成本罪。

3、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6岁的人,如果仅参加了绑架的行为,但未参与杀害、伤害被绑架人,没有实施刑法第十七第二款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行为,该未成年人对这种绑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应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如果在绑架过程中实施了杀害或者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被绑架人的,则应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4、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的目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他人,是指采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的方法,强行将他人劫持,以杀害、杀伤或者不归还人质相要挟,勒令与人质有关的亲友,在一定期限内交出一定财物,以钱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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