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的受害人是在因公外出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
那么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是否可以在向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机构主张工伤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同时,同时向侵权人主张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从而获得双重赔偿。
一、在赔偿被侵权后还能再去申请工伤赔偿吗?
可以。首先,工伤保险给付不能免除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工伤保险法属社会保险法范畴,带有“公法”性质,以社会连带思想和社会风险理论为基本理念,以维护劳动者基本生存权为目的,旨在保障工人因工作导致伤害时获得必要救济,防止其陷人生活困境。而侵权赔偿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第三人侵权赔偿是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可能由工伤保险机构来替代,也不能因受害人受领有工伤保险给付而免除。
其次,工伤保险给付和侵权损害赔偿是不同的请求权,两者不能相互代替。
最后,双重赔偿具有可行性。
二、上班途中遭车祸该如何赔偿?
上班途中遭车祸如果不是因为自己主要责任造成的,那么可以同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以及向肇事者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因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算工伤。
三、用人单位工伤赔偿后的追偿权
用人单位工伤赔偿后没有追偿权。
工伤事故如果是外界暴力行为引起的,则事故存在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一是基于侵权的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二是基于劳动合同的工伤保险赔偿法律关系。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可以获得双重赔偿,即工伤赔偿和损害赔偿。
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未办理工伤保险的,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当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工伤赔偿。侵权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由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向侵权人行使,用人单位无权行使,如果用人单位能行使所谓“追偿权”的话,实际上是剥夺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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