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
时间:2023-06-06 14:51:31 16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的最大特征是全体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基本定义仍然可以延续原有合伙企业的定义,即普通合伙企业是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当然,在普通合伙企业中也存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情形,适用法律的特别规定。

引入有限合伙企业为本次修法一大亮点,其基本特征是将合伙人分为两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此与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责任相同;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与此相对应,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而有限合伙人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二、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人数问题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1条、第75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如果仅剩有限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企业应当解散。根据相关立法人员的解释,《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人数的限制,是为了防止发生大规模的变相非法集资,但该规定已对很多创投型的有限合伙企业带来了操作上的困难。实际上很多创投型的有限合伙企业,法律意义上的合伙人人数在50人以下,但实际意义上的合伙人人数突破了50人的限制,普遍采用了隐名合伙的方式规避50人的限制,即由一小部分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在工商登记上予以明示,而其他投资者则作为“隐名合伙人”,从而进行较大规模的基金私募。

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对于他方经营的事业进行出资,从而分享其营业利益并分担其损失的合同。隐名合伙实质上是一种融资合同关系,并不是商事主体,它只要双方达成协议即可,无需进行登记。隐名合伙与有限合伙相同的地方在于,隐名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均只以其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他们也都不享有对合伙企业的对外代表权和事务执行权。公司中的隐名股东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可以通过变更工商登记成为显名股东,而合伙企业中的隐名合伙人,是不能要求成为显名合伙人的。创投型有限合伙企业的处理模式,使得《合伙企业法》第61条对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人数限制的规定名存实亡。

三、合伙企业注册资本要求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没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根据《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

1.私营合伙企业:对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没有最低限额基本要求;

2.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3.有书面合伙协议;

4.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5.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6.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7.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8.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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