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困难补助的标准同补偿标准一样,亦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非特定困难补助标准一般参照当地最低收入标准的几何倍数进行补偿。
特定困难补助标准一般通过调查、论证特定困难被征收人的第一阶段治疗平均费用,或者是特定困难被征收人在一定时间内所需护理费用的平均值。
实践中,困难补助的具体补偿金额,没有直接可以参考的依据,主要是根据各地财政状况以及房屋征收资金的充裕程度来具体考量。但无论是如何制定补助标准,被征收人享受困难补助的条件应当清晰。
对于同时符合非特定与特定困难的被征收人,即困难叠加户,是否同时享受两种困难补助,需要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
低保户人均年收入标准不能超多少
低保户人均年收入标准不能超一万元,低保户,是指家庭人均月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家庭。因为地区发展不平衡,所以每个省市的低保标准也有很大差异。
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
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
申请低保的流程:
1、户主可以先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2、然后填写低保待遇审批表,由上述机关或机构进行初审;
3、再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后审批通过的,申请人就可以享有低保待遇。
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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