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情况下,如果检察院要纠正法院错判的,通过会提出审判监督程序。
检察院提出审判监督程序流程
(1)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法律依据及其条件。
根据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①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②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有错误的;
③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
④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这一规定表明,只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才有权提起抗诉。这是由发现有错误的难度、基层人民检察院的任务量较大等现实情况决定的。如果同级人民检察院发现裁判有错误时,应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2)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根据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提交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是人民法院再审的依据之一,人民法院再审时应通知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出席法庭,人民检察院以抗诉人身份发表抗诉词,充分阐述提出抗诉的理由和事实根据。
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外,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只能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已经生效的判决,发现具有应当抗诉的情形,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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