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婚姻家庭编司解》第65条以及第68条的条款制定下,已婚夫妇离婚协议中的子女探视细节若未能予以明确规定,并且双方最终未能从协商层面达到协调一致的话,则非亲自尽到监护责任的一方有权以单方面的方式,针对探望权利问题向上诉至法院。
然而,对于那些拒绝为另一方提供协助实现探望权的个人或者相关机构,申请方有权要求法院依法判令他们承受拘留和罚款等法律制裁;
但针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探望行为,不得实施强制执行的措施。
在此,我建议您尝试一种新的途径,与其专注于争取探望权,或许您更应该与孩子的班主任保持密切接触,利用孩子在校期间的空闲时间,与孩子增进交流,陪伴他们成长。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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