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先生在媒人谢某的介绍下结识了网友“刘娜”。二人交往后,“刘娜”以各自理由向邓先生要钱。后来二人见面时,刘娜却表示自己从未和他微信聊过天,邓先生立即报警。后经警方调查发现,“刘娜”就是谢某冒充的,他经常冒充女孩与相亲对象聊天骗钱。最终谢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据了解,谢某累计诈骗多人22万余元,根据《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就属于诈骗数额巨大的情形,根据《刑法》规定,应当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以在这个量刑范围内,法院又考虑谢某的具体犯罪情节等因素,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诈骗罪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2.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至于诈骗财物是归自己挥霍享用,还是转归第三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如果诈骗数额较小,则不构成犯罪。
诈骗罪一般怎么判?刑法中诈骗罪一般量刑标准
1.《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院中规定关于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问题解释
1.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
2.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3.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另外关于诈骗罪的数额认定问题一般依照以下的准则处理,电信网络诈骗实际骗得财物为准、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应扣除、社保诈骗中,先行支付给国家的数额应当扣除、借贷型诈骗案发前已付利息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连环诈骗的犯罪数额,应以被害人实际损失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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